一、刑诉法第6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在特定场合内,针对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皆可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嫌疑分子或被告;
其次,假如确定嫌疑犯或被告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该审查其是否存在采用取保候审而不会令社会存在风险隐患的因素;
再者,如果怀疑对象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丧失生活自主能力,亦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风险的,那么也是能够考虑进行此类处理的;
最后,若审理期已经期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亦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诉法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及实施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力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一)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要被判予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经过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人;
(三)若是家中有人患病,生活已经无法自理,甚至存在孕妇或者是正在喂哺婴儿的母亲等特殊人群,他们进行取保候审也同样不会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四)原羁押期限已满,但是案件仍然尚未完成审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而具体的取保候审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来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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