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拆迁工人补偿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被拆迁企业员工享有的补偿待遇标准为:依据员工在该企业中的累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享受相当于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群体,可将其视作已具备一年工作经验,予以同等金额的补偿;
而在六个月内的工龄群体,则可得到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此外,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的过去12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工厂拆迁工人如何补偿
当面临工厂搬迁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劳动合同尚且有未执行条款,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
但是,如果因为工厂搬迁这个无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执行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工厂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解除合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工厂应当向每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每满一年,将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额。
若是工作了六个月至不满一年的员工,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结算;
反之,若工作少于六个月的员工,经济补偿将对应为半个月工资的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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