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级怎么确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如下:该税种以纳税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征税金的依据,每平米的年税额不得低于0.6元,但最多不超过30元。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均须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方式:
分别是出售、交换以及赠与。
而当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之时,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
同时,如果是将土地使用权与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分离式转让的话,则必须经过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税法》相关条款,对企业或个人实际占用并运用的土地进行征税的依据在于实际占地面积。在具体征收方面,根据地区等级不同,每年每平方米所应缴纳的税额下限设定为不低于0.6元人民币,上限则为不超过30元人民币。对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园区等特定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需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足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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