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期内与企业所签合同即将到期而且企业不再续约,首先,孕妇可以尝试与企业进行友好协商,了解是否存在延长合同期限或者签订新合同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除非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单方面终止怀孕期间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若企业坚持不愿续约或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妊娠期女性则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其哺乳期满为止。假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企业持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或是索取经济赔偿款。经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将以该女性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为基础,具体标准是每任职满一年,企业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赔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到一年,企业应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若不足六个月,企业只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孕期合同到期不续签究竟怎么赔偿
若孕期合同期限届满却未予续签,则用人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方面,则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份当期的薪资作为补偿标准。
至于月工资的定义,特指劳动者在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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