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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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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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孕期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时,孕妇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了解是否可延长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孕妇合同。协商无果,孕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至哺乳期满。如企业违法解除,孕妇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获取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
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怎么办

一、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怎么办

若孕期内与企业所签合同即将到期而且企业不再续约,首先,孕妇可以尝试与企业进行友好协商,了解是否存在延长合同期限或者签订新合同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除非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单方面终止怀孕期间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若企业坚持不愿续约或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妊娠期女性则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其哺乳期满为止。假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女性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企业持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或是索取经济赔偿款。经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将以该女性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为基础,具体标准是每任职满一年,企业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赔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到一年,企业应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若不足六个月,企业只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孕期合同到期不续签究竟怎么赔偿

若孕期合同期限届满却未予续签,则用人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方面,则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份当期的薪资作为补偿标准。

至于月工资的定义,特指劳动者在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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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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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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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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