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隐瞒私占存款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当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或相關人员存在隐匿、转移及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之情事时,可依职权建议被执行人民法院尽快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和冻结财物等必要执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类别的使用权益,例如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是无法视为有效抵制强制执行的权益。强制执行乃严格遵循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具体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所载明的义务履行相应法律文书时,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构查询涉及被执行人的各类资产信息,包括其存款、债券、股权、基金份额等等。对于这些财产,法院有权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予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所行使的上述权力应严格局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责任的范畴之内。显然,为确保合法性与公正合理性,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关财产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的任何决策之前,都须依法制定裁决,且需同步发出具有权威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务必遵照执行并积极配合。
第六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公安机关不依法向人民法院移送涉案财物、相关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处置等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什么
1.在遗嘱中,遗嘱人有权自由指定遗嘱执行人;
2.然而若遗嘱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或者是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人因病瘫痪,失去行为能力或是严词拒绝自己被任命为遗嘱执行人等原因,无法完成遗嘱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充当遗嘱执行人;
3.如果遗嘱人未能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亦或者是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人数甚少,为数不多的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完成执行遗嘱的责任,此时应当将执行遗嘱的职责交付于遗嘱人生前供职的单位,抑或是财产继承开始地点所属街区的基层机构,例如社区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等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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