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保全之撤销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由债务人实施了某些涉及其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其次,该行为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应;
再次,该行为必须在债务成立之日起,或者在债务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实施;
第四,该行为将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的危害;
同时,债务人和受让人也需具备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
最后,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抵销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债权人利益?
合同保全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作为一项确保债权人大限度恢复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比如当债务人未能及时实施其对到期债务的通知或追索行为,从而有损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这即是合同保全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因此,合同保全的确具备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强大功能。
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其所拥有的到期债务上。
同时,债权人在采取此类救济行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及成本,应该全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保全之撤销要件如下:首先,债务人须实施涉及到财产或者权益的相关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行为必须是在债务成立之后才进行的,并且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和损害;再次,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恶意或者过失的情形;最后,还需要满足其他一些特定的情况,例如抵销权、代位权行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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