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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撤销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撤销要约所需要满足的两大限制条件分别为:
其一,要约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撤销承诺期间或其他类似形式的声明,此类情况则不得进行撤销;
其二,如果受要约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类型,同样允许对其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区别
秒如鸿毛般的时间内,要约撤回行为往往出现在要约抵达(或刚欲抵达)受要约人处之前;
然而,在这之后稍纵即逝的片刻,如果要约恰巧抵达受要约人之手,且受要约人人尚未发送出承诺通知之际,此时则会发生要约撤销的现象。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两者之间,在表象上的区别仅仅存在于要约是否已生效(或者说其生效与否仅仅处于刚露端倪之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必须发出承诺通知这个微妙的关节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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