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能随便退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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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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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管理企业虽有权选择退出项目,但需提前向业主发出预警,并在决策宣布后三个月内完成业务交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物资和资料完整移交。退出前,必须维持优质服务,禁止降低标准、裁撤项目或缩短服务时间。
物业公司能随便退出吗

一、物业公司能随便退出吗

物业管理企业虽可选择自主决定退出项目运营,但应确保在终止业务过程中,能及时向业主发出其退出之预警提示,自退出决策宣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并完成各项业务的交接工作;在履行退出程序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整个交接过程的稳定进行,同时将所有涉及的资金、物资以及各类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手方;在正式退出所负责的小区之前,必须保证持续为该小区提供优质的服务,严禁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裁撤服务项目或者缩短服务时间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物业公司能转让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确保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将其应承担的债权债务进行转让。

倘若以上述标准确认确实需要转让上述权利与义务,则债权人享有将自身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予第三者的法定权益,然而,下面所列出的三种特殊情况下,这种转让行为是受到限制的:

首先,如果该债权涉及到专属性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因素,那么其转让便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如果债权转让的事项已经事先在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亦当尊重该项约定而不予转让;

最后,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不能够进行转让,同样在此范围内的债权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转让活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退出项目的决定权,然而,在作出决定之前,有必要预先向相关业主提供明确的警示,同时在正式宣布该项决策之后的三个月内,务必保证业务顺利交接。在此期间,需要严格遵循并执行相关规定准则,以保障所有资金、物资及相关信息的无缺憾转移。在尚未正式决定退出之前,务必要保持向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水平,杜绝采取任何降低服务质量标准、撤销项目或者缩减服务时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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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2、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3、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4、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5、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或者汇入人民指定的帐户。
6、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7、第三十条 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8、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9、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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