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能随便退出吗
物业管理企业虽可选择自主决定退出项目运营,但应确保在终止业务过程中,能及时向业主发出其退出之预警提示,自退出决策宣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并完成各项业务的交接工作;在履行退出程序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整个交接过程的稳定进行,同时将所有涉及的资金、物资以及各类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手方;在正式退出所负责的小区之前,必须保证持续为该小区提供优质的服务,严禁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裁撤服务项目或者缩短服务时间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物业公司能转让债务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确保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将其应承担的债权债务进行转让。
倘若以上述标准确认确实需要转让上述权利与义务,则债权人享有将自身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予第三者的法定权益,然而,下面所列出的三种特殊情况下,这种转让行为是受到限制的:
首先,如果该债权涉及到专属性或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因素,那么其转让便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如果债权转让的事项已经事先在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亦当尊重该项约定而不予转让;
最后,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不能够进行转让,同样在此范围内的债权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转让活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退出项目的决定权,然而,在作出决定之前,有必要预先向相关业主提供明确的警示,同时在正式宣布该项决策之后的三个月内,务必保证业务顺利交接。在此期间,需要严格遵循并执行相关规定准则,以保障所有资金、物资及相关信息的无缺憾转移。在尚未正式决定退出之前,务必要保持向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水平,杜绝采取任何降低服务质量标准、撤销项目或者缩减服务时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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