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作为一种独特的合同担保方式,它在合同双方之间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与严格执行建立了坚实基础。定金通常由其中一方事先支付给另一方,其金额大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务必遵循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激励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那么他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则需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偿还定金。在实践操作中,定金的支付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定金的交付时间。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当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后,定金可被视为支付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退还。定金大致可划分为四类,分别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以及解约定金,每一类别均具有各自特定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什么是定金担保利益
定金作为一种为确保债权而提供的担保方式,其内涵在于:
在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时,一方将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保障预期的合同义务得到履行。
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有可能从这种定金安排中受益,当事人即可获得相应的合同预期履行利益。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那么他/她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与此相反,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原先领取的定金,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