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所明文规定,对于实施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相关补偿项目可谓琳琅满目。当涉及到开垦的荒地及荒山上所蕴含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时,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将归属至村集体名下;
然而,对于其中包含的青苗补助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如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补偿事宜,则理所当然地归属至开垦者手中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
1.对于土地补偿费用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其归属权为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该款项之后,需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并在此范围内对所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进行平均分配。
具体而言,若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则土地补偿费用将直接发放至农民手中;
反之,若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则相应的补偿费用也会直接发放至集体经济组织。
2.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及直辖市均有责任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以此来确定征收农用土地时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同时还需要制定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则应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而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用途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具体的列支方式应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3.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各项费用得到及时落实,并且要保证这些款项的足额到位且专款专用。
如若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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