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遭遇了被逮捕之情形,欲寻求取保候审这一途径,他应当首先委托他的辩护律师或合法代理人依程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递交明确的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实质性证明文件及详实的资料来阐明被取保候审的必要性,例如身患重病、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以及对社会不存在任何潜在威胁等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捕后如何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该项目的审批申请。
其次,接收到申请之后,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在七日内作出答复,决定是否批准这个请求。
然后,如果决定对相关犯罪人实施取保候审,那么这个决定需要亲自向其宣告,并且由他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罪犯进行取保候审,除非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
已具备可能判处管束、拘留或者实行附加刑条件的;
可能将判处有期徒刑监禁以上处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哺育或妊娠期间的妇女,如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给社会带来威胁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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