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印的遗嘱合法吗
若打印形式的遗嘱能够满足法定的有效性需求,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其具体的准则为:实施遗嘱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经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行为人需展示出明确且真实的立遗意愿;遗嘱中所载明的内容不得违背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行为人须确保自己并未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勾结,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打印遗嘱的一部分,还应该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提供证明;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张页面上亲笔签字,同时标注年份、月份和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效
对于打印遗嘱有效性的判定标准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此种遗嘱可视为自书遗嘱。
只要其具备以下几点要素,包括由遗嘱人亲自手书并亲笔签名,更进一步,需注明订立遗嘱当日的年月日,且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地代表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才得以被认为是有效遗嘱。
相反,若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未得到满足,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将其判定为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