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印的遗嘱合法吗
若打印形式的遗嘱能够满足法定的有效性需求,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其具体的准则为:实施遗嘱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经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行为人需展示出明确且真实的立遗意愿;遗嘱中所载明的内容不得违背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行为人须确保自己并未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勾结,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打印遗嘱的一部分,还应该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提供证明;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张页面上亲笔签字,同时标注年份、月份和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打印的电子离职证明和原件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并无显著差异。离职证明书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约关系之正式书面凭证,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必需提交之一份书面文件。对于盖章生效的合同而言,正本即可视为原件;通常情况下,复印件无需另行盖章,且绝大多数合同均以正本为准。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则无法替代原件之功效,原件的表面图案会有一定程度的凹凸感,历经长久时间亦不易褪色,手感更加光滑细腻;而复印件的手感普遍较为平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