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侵占罪的区别
关于占有之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吞之情况下,占有人享有请求归还原物的权利;若遭遇妨碍其占有之不当行为,则占有人亦有权力提出排除妨害或消除潜在威胁的诉求。然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务必遵循正当、善意且合法的方式,方能视为取得并持有他人财产的合法行为。此乃构成此种犯罪的关键性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区分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显著特征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都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法学理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针对当占有者所占有的物品由于受他人侵犯而失去占有时,可依法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将该物品归还于占有人之权利。
然而我们通常会将其称之为占用排除妨害请求权,亦即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占有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不具备任何法定权力,但是它代表着某种程度上的物之归属秩序,因此出于维护广大公民合法权益、推动资源充分利用的考量,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所有权人还是未经授权的占有者,不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间接控制,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而这里的占有其实就是对物品实实在在的控制和支配状态的体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