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婚前财产被归类为夫妻一方的专属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演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然而,婚前财产也存在着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以夫妻约定或赠与的形式来实现。
(1)直接赠与。
在赠与行为中,通常的礼物只需交予对方即可视为赠与行为的完成;
然而对于汽车与房产这类贵重资产,需要待产权注册事项全部办妥之后才可认定赠与行为圆满结束。
在此之前,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其赠与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正式公证的赠与协议无法撤销,因此为确保交易的可靠性,建议相关当事人尽早完成赠与行为的公证程序。
(2)通过约定达成协议。
换句话说,就是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协议或是合同的方式,约定其中一方的财产归另一方永久所有。
一旦该协定经由双方确认且签字生效,便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
为了避免将来出现任何不必要的争端,我们强烈建议协议签订后立即按照其约定内容予以实施。
例如,办理房屋、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实施储蓄账户的转账行为以及现金支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前财产在夫妻离婚后如何确定其归属问题?
关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婚前财产被划定为仅归属于其中一方,在此种情况下,当夫妻双方步入离婚程序,此项财产并不需参与到财产分割过程之中。
一方于婚前所拥有之财产种类繁多,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别:
首先,个人私有财产,例如薪资报酬,年度奖励金,生产及经营业务运作中所获得之盈利,知识产权所产生之盈利,继承遗产或者受赠所得之财产,资本增值以及其它各种合法途径所获取之收入。
其次,源于结婚前已经获取之财产权益,如债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
再者,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所拥有之财产的孳息,包含有个人私有财产的婚前孳息。
最后,源于结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体存在,而在婚后则转变为某种特定形态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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