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前未进行公正分配之财产的处理准则:
1、普遍适用的均等分配定律,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划分;
2、坚守关照抚养未成年子女与女方权益的法则;
3、关怀不得错守过错那一方利益为本的原则,无过错的一发方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4、公平准则,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认真清理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5、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设立的财产约定应当优先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
若在离婚时有协议调解环节,那么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财产的具体分类方式;
6、未能完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状况,按照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辜方利益为重心的法则进行裁决。
对于在家庭农业承包经营中所享有权益等方面,应对其进行依法有效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婚外情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约束条件,我们需要依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操作,例如: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去分享共同的经济收益和财产;
其次,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认真贯彻的。
例如,对于经济收入和个人财物数量较少的女性,在婚姻解体时,可以适度提高其所获财产分割比例;
再者,我们应坚决遵循确保无过错方享有高于一切的待遇原则。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倘若一方因其重婚、拥有合法配偶且与其他人同居而引发家庭破裂和离婚诉讼,那么在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里,无过错的当事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抚慰性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被伤害的心灵创伤;
最后,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某个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恋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他(她)的财产分配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人物品或资金,如化妆品、手表、珠宝等,这些都不应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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