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30年后要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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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30年后的归属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流转30年后要归谁

一、土地流转30年后要归谁

土地使用30年后的归属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流转30年后归谁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满三十年以后,其所有权便自动归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然而若是该项目未经过依法确认属于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来使用,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就依旧由其所有者所拥有。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言,其使用权也同样理所当然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承包经营这些土地的农民们也需要承担起保护土地以及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一重要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在我国,当土地被合法地使用了三十年之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将依法归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没有经过依法明确规定并分配给特定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仍归属于土地的原始所有者。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则自然而然地隶属于该农民集体。 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对于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而言,他们将会承担起保护土地资源并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的重要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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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也在农业部2005年下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这是在明确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承包土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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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具体来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在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虽然,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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