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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可能是行政案件,可能是民事案件。
房屋拆迁活动具有行政性的特点,当事人与行政部门发生的拆迁赔偿纠纷属于行政案件的受诉范围;
签订房屋拆迁合同发生的拆迁赔偿纠纷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民事案件立案。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二、拆迁赔偿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依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提供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出售或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均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然而,从政府所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则并未包含在此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列举的法定征收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我们有理由将获得建筑物拆迁补偿款视为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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