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方因缺乏权利人的信息而获得的股权。
这一制度被视为股权转让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妥善处理那些从没有权利人或非股东手中接收股权的复杂法律问题。
设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宗旨在于提升股票权益的流动性。
通过该制度,股权受让方无需深入调查转让方是否实然拥有权利,只需基于对转让方所展示权力状貌的合理信赖,便得以获得股权。
首先,股权必须以有效的股票作为载体,无法以股票形式存在的股权显然无法实现善意取得;
其次,转让方应当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和股票拾得者;
再次,股权的取得需要通过转让行为实现;
第四,转让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必须向受让方交付股票;
最后,受让方的主观状态应当是善意的,且不能有严重过失,即受让方对于转让方为无权利人应当是不知情的,同时已经尽到普通人应尽的审慎义务。
股票与现金一样,失去股票就意味着失去了现金,与此同时,附着于股票之上的各种股权也将面临丧失的风险。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原权利人将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会相应地消失,而善意受让人则能够合法地取得股票,进而享有股东权利。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未确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我们可以依据《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基本原则,做出合理的裁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股权的善意取得条件是什么
关于股权的善意取得问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前提条件:
第一,该股份必须能够以有效证券的形式予以体现;
如果没有具体的证券作为载体,那么想要达成善意取得也是几乎无法实现的。
其次,向受让方转移股份的主体必须是无权处分方,甚至包含了诸如股票盗窃者以及股票拾得者等在内的群体;
再次,股权的获取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并且该等转让方法必须合法合规,同时还必须将股份正式移交于买方手中。
最后,购买方应当保持善意的心理状态,同时不得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这意味着卖方在向买方转让股份时无权处分的情况应被理解成未知状况,同时买方也应当履行普通人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在此制度框架之下,倘若一家企业的股份所有权的转手行为并非来源于原始权利获得者(例如因犯罪所得或被他人捡获等因素),而受让方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善意并且没有明显的过失,那么他们便可以通过合法的股票转让手续以及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来获取这些股份的所有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种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份的流通性,但是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却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裁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原权利人将会丧失其对该部分股份所拥有的权益,而善意的受让人则能够依法取得作为股东应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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