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无房的一方是否会无家可归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无住房一方并不必然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关于离婚经济援助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当一方在离婚之际陷入了生活困顿、经济负担较为沉重的境地时,另一方即具备抚养能力的一者需提供恰当的辅助帮助。
在此项事务的解决方案上,可以由双方合意达成协商;
如若协议失败,则需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裁决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一旦缔结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居住的房产就成为一方独有的财产权益,而另一方因在离婚之后无法确保拥有自己的居所,因此恳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暂时居住于此的请求,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通常可以得到认可,然而这个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对于确实在经济上因为租房居住而承受巨大压力的无住房一方来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援助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无房的一方是不是就无家可归了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无住房一方并不必然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关于离婚经济援助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当一方在离婚之际陷入了生活困顿、经济负担较为沉重的境地时,另一方即具备抚养能力的一者需提供恰当的辅助帮助。
在此项事务的解决方案上,可以由双方合意达成协商;
如若协议失败,则需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裁决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一旦缔结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居住的房产就成为一方独有的财产权益,而另一方因在离婚之后无法确保拥有自己的居所,因此恳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暂时居住于此的请求,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通常可以得到认可,然而这个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对于确实在经济上因为租房居住而承受巨大压力的无住房一方来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援助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离婚经济援助立法规定,当夫妻在处理子女抚养事务中遭遇了经济压力,双方有能力的一方势必要承担起相应的帮扶责任。关于住房问题的处置,夫妻可以选择自行商议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进行妥善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离婚之后,没有获得房产的另一方则有权在两年之内暂时居住在此处,但是具体的居住期限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针对那些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且无住房的一方,拥有房产的配偶或许会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援助以解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