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房的一方是否会无家可归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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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经济援助法规定,当经济困难方面临抚养压力时,有能力一方需提供帮助。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住房问题。婚内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无房方可在两年内暂时居住,但需具体情况酌定。对于经济压力大的无住房方,拥有房产方可能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离婚无房的一方是否会无家可归

一、离婚无房的一方是否会无家可归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无住房一方并不必然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关于离婚经济援助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当一方在离婚之际陷入了生活困顿、经济负担较为沉重的境地时,另一方即具备抚养能力的一者需提供恰当的辅助帮助。

在此项事务的解决方案上,可以由双方合意达成协商;

如若协议失败,则需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裁决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一旦缔结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居住的房产就成为一方独有的财产权益,而另一方因在离婚之后无法确保拥有自己的居所,因此恳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暂时居住于此的请求,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通常可以得到认可,然而这个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对于确实在经济上因为租房居住而承受巨大压力的无住房一方来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援助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无房的一方是不是就无家可归了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无住房一方并不必然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关于离婚经济援助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当一方在离婚之际陷入了生活困顿、经济负担较为沉重的境地时,另一方即具备抚养能力的一者需提供恰当的辅助帮助。

在此项事务的解决方案上,可以由双方合意达成协商;

如若协议失败,则需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裁决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一旦缔结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居住的房产就成为一方独有的财产权益,而另一方因在离婚之后无法确保拥有自己的居所,因此恳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暂时居住于此的请求,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通常可以得到认可,然而这个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对于确实在经济上因为租房居住而承受巨大压力的无住房一方来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援助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离婚经济援助立法规定,当夫妻在处理子女抚养事务中遭遇了经济压力,双方有能力的一方势必要承担起相应的帮扶责任。关于住房问题的处置,夫妻可以选择自行商议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进行妥善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离婚之后,没有获得房产的另一方则有权在两年之内暂时居住在此处,但是具体的居住期限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针对那些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且无住房的一方,拥有房产的配偶或许会考虑给予其一次性的经济援助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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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户立户、分户
1、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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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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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网友咨询】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解答】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
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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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吗问题解答如下, 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无主物可以分为: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对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失主不明的应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经公告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产;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占为已有。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依法予以保护。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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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子女财产归谁
[律师回复] 老人作为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留有遗嘱,按照遗嘱进行履行。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则按法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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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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