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享有房屋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人有: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哪些人享有居住权呢
根据居住权合同的明确规约,该享有人有权获得居住权。
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仅能由自然人群体所拥有,而无法赋予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同时,由于此项权利在本质上具备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随意转让或继承的可能性。
此外,从立法层面来看,无论是采取无偿形式还是有偿方式,都应遵循生活权益的基本准则,但是若各方在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有偿确立居住权的模式。
确切而言,居住权乃指那种旨在提供居住场所,通过对他人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从而获得以便利的权利。
当然,这种权益同样带有物权属性,需要受到与财产表面意义周全相当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具备合法继承资格的主要群体涵盖以下人士:合法配偶,亲生儿女,养育成人的父母,手足情深的兄弟姐妹,健在的祖辈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外祖父母。其中,“子女”这一范畴不仅包含了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包括生育我们的亲生父母,养育我们的养父母以及与我们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被领养的兄弟姐妹以及与我们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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