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书是不能走赔偿程序的,但是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得不到赔偿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当然是可以的。
当您遭受了工伤之后,经过妥善的治疗并且伤势大致稳定下来,就可以开始准备进行伤残鉴定工作了。
这个过程中,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在当地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这一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在接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的60天内给出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若职工不幸遭遇工伤,在得到适当治疗,其伤势基本稳定之后,如果出现残疾或者劳动能力受到了影响,那就有必要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在实行这个鉴定程序中,应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还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相关资料作为补充说明。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话,他们的雇主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之内,向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还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前文提到的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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