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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是包括工资的,工资是属于受偿顺序比较优先的债权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是否包括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并非破产债权。
普通债权实质上是当事人依据合同所载明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事由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而破产债权则特指在宣告破产后成立的,针对破产人产生的,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并经确认为有效权利后,才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公正赔偿的财产求偿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破产债权乃是以已宣布破产的企业作为对象,将一般性的债权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转化为了特定化的对于特定企业的求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