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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是否存在无效的说法
在商业活动中,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而随着要约的有效期限到期或其他特定情况出现,该项要约将会失去其法律效力,同时,原要约人和接受要约人都将不再受到这份要约的任何限制和束缚。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存在失效这一概念的,具体而言,如果出现以下任一事项,该份要约就失效了:
第一,要约被受要约人明确拒绝;
第二,要约被相关法律法规所依法撤销;
第三,是指承诺期已经结束,然而受要约人并没有发出任何承诺;
最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条款做出了关于合同内容方面的重大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况
要约存有完全失效的可能性。
要约至此已失去其法定效应和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地位,即对于发出要约者和接收要约者来说,他们均无法再从这一要约中获得任何权益上的保障或实质性的拘束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规定,以下情形出现之时,均可视作是该要约已经失效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要约在受要约人的明确拒绝之下无法兑现时;
第二种情况,当要约因受到国家法律强制权力的干预而被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撤销或终止时;
第三种情况,当承诺的期限到达并结束后,受要约方却未就此做出回应或表示出愿意接受的意愿;
最后一种情况,假设受要约方针对要约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或者大幅度改变了原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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