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延期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
若是员工遭受了意外事故伤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定患有职业病,则其所在公司应当从事故或确诊职业病之日期持续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的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在此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社保机构的许可,申请期限亦可适度地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延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
若是员工遭受了意外事故伤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定患有职业病,则其所在公司应当从事故或确诊职业病之日期持续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的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在此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社保机构的许可,申请期限亦可适度地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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