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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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一、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延期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的时间有什么样的规定

如果是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的时间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果是劳动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申请工伤认定是,申请时间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有什么样的

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如下:

一、劳动者受工伤的,如果是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需要,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二、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申请认定工伤的,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伤延期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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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之前在网络公司任职,为公司做出很多贡献,现在的合同快到期了,双方都决定去顺延的,想要去了解一下条款的,请问劳动合同顺延相关条款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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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2、存在签订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3、存在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二、“自动顺延”是否等于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续签的简化形式
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可制作《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此形式上相对比较简化,同时也符合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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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公司应在30个自然日内向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如遇特殊情况,可经社保机构许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这些规定确保了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能够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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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要离婚了,可是我之前欠了钱,不能让妻子替我还债,想了解延迟共同财产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而且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能作为其主体。比如同居间双方的工资只能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即便双方约定是共同财产,从法律性质上,也不能认定之。
其范围是婚后所得财产。婚后所得,即是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 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止。婚前一方所得财产,首先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其间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一点是不同于从前的重大生活资料等随着时间的延续而转化共同财产的规定。
并非所有婚后得皆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和双方约定归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当然,你也可以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属于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一方斯诈、重在误解等情形。否则,此约定面面临被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风险。
夫妻共同所有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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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近我的劳动合同要到期了 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提续签的事。请问有关劳动合同续延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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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续延的情况是: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劳动合同续延的相夫规定: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四,《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新标准中关于劳动合同续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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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好,最近我想要把我的案子往后推一推我想找那个人商量商量,请问有关法院延期审理后的相关内容是怎样?
[律师回复]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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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五条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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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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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开庭前,原告再次向合议庭提交了一份延期开庭的申请,理由仍然是原被告需要一定调解期间。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原被告能够协商调解当然是好事,但案件既然进入法院审理,法庭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维护司法权威,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保证审判实务的正当进行。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分别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关权益,并告知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应当在法律的允许下合法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当即表示,双方经过一定期间的协商,在纠纷的解决上基本达成一致,只是在事情涉及的第三方还有细节未能处理完毕,希望法院再次给予一定期间,双方最终会协商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后,要求原被告一起向合议庭提交申请,并再次准许延期一个月开庭审理,并要求原被告随时告知调解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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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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