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时能否带走申请的自然基金
在项目负责人面临工作单位变动,从而导致正常离职之际,如项目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原则上该项目负责人可向上级领导提交申请,详细阐述将所负责的科研项目移交给调入机构继续进行研究的理由。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获得调入方与调出方的明确许可及证明。
待该请示报告经过对口部门科学处予以审慎审查并给予批准之后,方可着手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若调入单位并未达到实施该项目所需的具体要求,此时,该项目依然可以优先考虑由原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实施,但须确保有符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能够完成交接工作(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如无可替代之人选,则须按照严格程序办理项目终止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时能否强行变更法人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无法直接参与公司法人更改事宜。
公司法人的变更往往需要经由企业自身履行相关程序实现,而非由个人单方面操作。
在离开原职后,只要具备离职证明文件,原则上便无需对公司的任何行为负责。
然而,若您仍希望进一步消除潜在的法律隐患,您可以主动与相关企业进行磋商,争取达成公司法人更改的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若是要改变其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业务领域、运营模式等重要信息,或者要增设或取消分支机构,都必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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