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借给别人开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何人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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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中,非所有权人驾驶借用车辆全责时,实际使用者担责;若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借用人无驾照,车主有过失则需赔偿。即使车主出借符合资格的车辆,如无明显失责,仍无需负责。反之,车主需对未年检或借用人无照导致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汽车借给别人开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何人

一、汽车借给别人开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何人

在出现因外借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而导致交通事故并因此引起相关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如遇此机动车辆需负全责者,应由实际使用人为该赔偿责任的主体;

倘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存在诱发损害的失责行为,则须依据其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特举以下两种情形作为参考。

第一种情形:

假设出借的汽车已按规定年检,且借用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主无需为法律责任负责。

第二种情形:

若出借之汽车无法正常年检(包含但不限于未取得行驶证等情况),或者借用人并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那么在此类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若存在诱发损害之过失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后,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汽车借给别人开出事故后是谁的责任呢

在出现因外借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而导致交通事故并因此引起相关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如遇此机动车辆需负全责者,应由实际使用人为该赔偿责任的主体;

倘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存在诱发损害的失责行为,则须依据其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特举以下两种情形作为参考。

第一种情形:

假设出借的汽车已按规定年检,且借用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主无需为法律责任负责。

第二种情形:

若出借之汽车无法正常年检(包含但不限于未取得行驶证等情况),或者借用人并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那么在此类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若存在诱发损害之过失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后,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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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皇姑区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令其十分头痛的事情。据了解,李女士姊妹五个中排行老大。在之前,自己的父母相继去世。同时,因为父母都是省里的老干部,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应享受省级公寓260平方米。然而,省里需要将继承该套房产的子女名字尽快报上,并强调只能报一人。针对这样的情况,李女士提议,开个家庭会议。
于是,在约定的时间,其他的四个姊妹悉数来到李女士家中。最终姊妹们商议,这套房产可以由一人继承,但是需按市场价给其他的四个姊妹返钱。的时候,该套房子的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但因为此套房子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也考虑到姊妹亲情的缘故,李女士建议,由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妹继承此套房产,并按房价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直接给付其他四个姊妹现金或是直接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其他四个姊妹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最终,姊妹之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
在此期间,继承这套房产的李女士二妹,按约定的价格给付了其中两位现金,也给李女士的大弟弟购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然而,李女士大弟弟的单位,在当中进行房改,按房改规定,依职级补贴房屋面积款。为此,李女士的大弟弟特别开心:因为按他自己现居住的40多平方米的房子,单位应补贴2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款。但是,单位要求:李女士的大弟弟出具房证或是购房发票。这时,李女士的大弟弟傻眼了:自己手里只有购房收据。后来,他来到开发商那里询问情况得知:当时,为贪图便宜,李女士的二妹明知此套房子是不具备相关合法的竣工验收等材料,仍然坚持购房。
李女士的大弟弟,找到了李女士表示,自己的二姐没有履行协议,只是进行敷衍。因此,父母的这套房产,李女士的大弟弟说:“仍然要继承自己的那一份。”然而,当李女士找到二妹反映这样的情况后,二妹坚称:我们有协议,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目前,这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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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抚养权变更一方可以通过另行方式请求准予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时,有下列情形,予以准许:抚养子女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抚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10周岁以上的孩子自愿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情形。变更抚养权之诉,取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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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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