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费:
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于工作中的严重意外事故丧生的情况下,所得的赔偿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第一,会给予6个月时间长度的社保统筹区域中某一年份里职工月平均工资数作为丧葬补贴;
第二,可能需要支付给那些因工死亡的员工家属一些养老费,数量是死者生前所提供的主要生活来源占其总月收入的百分比乘以总月数;
如果他们没有任何劳动能力的话,这个费用还可以适当提高;
第三,提供一次性的津贴给其非固有的亲属,具体额度就是他们每个月需要支出的费用增加30%左右,如果他们之中有孤寡老年人或者孤儿,那么他们每个月能得到的金额在上述基础上再额外提高10%。
另外,针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死亡,还需支付一笔固定的补偿金,金额根据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得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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