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村并镇拆迁时,养殖场是否有补偿
合村并镇拆迁养殖场所涉及的补偿事宜,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下说明:
首先,关于土地补偿问题,如果您所经营的养殖场位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承包地上,且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可靠,那么,您即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您租用了他人的土地从事养殖活动,那么土地补偿的受益方将是实际的承包权持有者。
其次,针对养殖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原则上需依据养殖场的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的具体状况,经过综合评估之后进行合理计算。
接着,对于因养殖厂关闭而导致的生产停滞与商业利益损失,只要您的养殖行为具备法定养殖许可,并且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就可依据实际产值情况获得此项损失的补偿款。
另外,对于用于养殖的设备折旧与搬迁费用,同样能够在评估后得到充分的补偿。
最后,关于禽畜出清的补偿,通常会根据该养殖场内禽畜的存栏数量、体积或种类等因素来决定补偿额度。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种情形下,我们无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第一,在未得到有效裁定之前,我们是不能擅自启动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
第二,若拆迁人未能遵循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或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我们也是无法进行强制拆迁的;
第三,在进行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被拆迁人,同时要认真负责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
最后,裁决结果的下达时间应该从收到拆迁申请的那一天算起,在半个月之内完成。
除此之外,在执行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还应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前来担任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并且务必请公证部门公正评估被拆迁房地产及其中所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合村并镇拆迁养殖场有补偿吗
合村并镇拆迁养殖场所涉及的补偿事宜,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下说明:
首先,关于土地补偿问题,如果您所经营的养殖场位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承包地上,且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可靠,那么,您即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您租用了他人的土地从事养殖活动,那么土地补偿的受益方将是实际的承包权持有者。
其次,针对养殖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原则上需依据养殖场的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的具体状况,经过综合评估之后进行合理计算。
接着,对于因养殖厂关闭而导致的生产停滞与商业利益损失,只要您的养殖行为具备法定养殖许可,并且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就可依据实际产值情况获得此项损失的补偿款。
另外,对于用于养殖的设备折旧与搬迁费用,同样能够在评估后得到充分的补偿。
最后,关于禽畜出清的补偿,通常会根据该养殖场内禽畜的存栏数量、体积或种类等因素来决定补偿额度。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种情形下,我们无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第一,在未得到有效裁定之前,我们是不能擅自启动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
第二,若拆迁人未能遵循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支付合理的补偿金,或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我们也是无法进行强制拆迁的;
第三,在进行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被拆迁人,同时要认真负责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
最后,裁决结果的下达时间应该从收到拆迁申请的那一天算起,在半个月之内完成。
除此之外,在执行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还应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前来担任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并且务必请公证部门公正评估被拆迁房地产及其中所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