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乃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施展科学技艺或者独特见解,针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专门性质的疑问进行辨析与认定,并基于此提交鉴定观点和结论的实践行为。
具体而言,司法鉴定即指在诉讼进程中,针对个案中的专业性质问题,由司法机构或当事方委任法定鉴定组织,运用专业特长以及科技技能,遵循法定规范进行甄别与判断的一种活动。
依据法律体系,若对司法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者可坚决请求再次鉴定;
此外,亦可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通过投诉途径实现撤销不合法的司法鉴定结论的预期效果。
另有一项策略,便是个人主动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努力推翻原有的鉴定结论,从而让该鉴定结论无法作为断案的关键证据来使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处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特定的诉讼活动期间,鉴定人员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或者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针对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性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鉴别及判断,之后提出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意见的工作流程。
进一步而言,司法鉴定乃是在诉讼整个阶段中,对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特殊性质的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受到当事人委任的法定鉴定单位,利用其在该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循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鉴别与判断所展开的一项分工合作活动。
依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对司法鉴定所得出的结果持有质疑,可以依法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除此之外,还可以向负责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举报材料并加以反映,以便寻求将违法的司法鉴定结论予以撤销的可能。
或者也可以通过自身积极主动地收集各种其他类型的证据,试图对鉴定结论进行反驳,从而使鉴定结论无法被应用于定案的过程之中。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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