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房屋赠与他人后能否要回
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对相关损害做出赔偿。
在涉及到受害人死亡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丧葬所需的款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家属在处理丧葬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工作耽误所产生的额外开支等合理费用均需列入赔偿范围之内。
如果某位受害者在离世后其直系亲属受到精神伤害,那么,赔偿请求权人有权就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获得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此类情形中,赔偿款项的具体内容务必根据现实状况来进行确定,并且在赔偿操作完成之后,需要一次性的将所有费用进行结算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将房屋赠与他人还能不能要回来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赠与是可以被撤回的。
首先,当权利尚未发生转移之时,赠予人有权反悔并撤销赠与行为。
其次,若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予人仍然有权反悔:
1)对于赠予人或其亲近家属进行了严重的侵害;
2)负有赡养赠予人责任却未能履行;
3)没有遵循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再者,如果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则赠予人可不再承担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的职责。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是本着救灾、扶贫和助残等公益事业目的所签订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予人将无法行使任意撤销到底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家人所需的各种必要开支(例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由于事故而导致的误工损失等)。如果家庭成员因此受到精神上的创伤,他们有权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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