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能否出租
敬爱的大众读者们,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关于“居住权”不可出租这一法律常识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我们必须要牢记,居住权本身并不具备让渡、继承等特性。
同时,关于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是不能够进行租赁活动的,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专门的协议另外规定。
因此,作为居住权人并无权力把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方,甚至是通过遗嘱方式来进行处置。
若是居住权人进行转让、通过遗嘱方式处置居住权的行为,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处置行为。
同样地,由于如果为了获取抵押物而实现抵押权,最后也可能涉及到居住权的转让,所以居住权人同样没有权利将其居住权拿来进行抵押。
一般而言,居住权人并不能将其所享有居住权的房产用于出租。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若房屋的所有者和居住权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同意后者进行出租,那么这个时候居住权人才可以进行出租。
所谓“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指权利主体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占有及使用这个住宅的权利。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有关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撰写居住权合同。
这样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以及各项条款的完备性。
一份完整的居住权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首先,必须明确列出当事人的名字、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其次,确定住宅所在的精确地理位置;
再者,应该详细规定居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接下来,要清晰描述居住权的有效期限;
此外,还需要提前预设解决不同意见或争议的方法。
顺利设立居住权后,务必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完成登记之时正式设立。
在居住权有效期限结束或居住权人离世之后,居住权随之消失。
当居住权消失之后,务必要尽快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事宜。
借助以上详细解释,相信您已经对居住权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有了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能否终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居住权原则上不具备可由人们自行选择终止之属性,只有在其有效期期满或居住权人离世之际,方能宣告居住权终结。
所谓居住权,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具体表现为对于他人所拥有的房产及相关附属设施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多样,既可以依据遗嘱或遗赠进行,亦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实现。
然而,为了确保居住权的有效性,我们建议您在设立居住权时,务必前往县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居住权登记手续,待登记完成之后,居住权方可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不能被出租,这一权利并不具有可让与性以及可继承性。设有居住权的住宅在未经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租赁活动。居住权人也无法将其转让或者通过遗嘱方式来处分该项权利,同时也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抵押。在特定情形下,若要进行租赁活动则必须得到双方的共同同意。居住权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其中应详尽地列举出所有相关方的信息、住宅的具体位置、各项条件、有效期以及争议解决方案等内容。居住权一经有关部门登记认定,即告生效;而当有效期届满或者居住权人离世之后,该项权力就需要予以注销。深刻领悟上述法律条款,对于我们正确行使并妥善管理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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