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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
通常情况下,居住权人并无法将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外出租。
所谓“居住权”,乃是依据合同约定在特定时间内对于他人所有的住宅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特征。
因此,作为居住权人本身并不享有该房产的完整产权,他们并没有所有权赋予他们出租此房屋以赚取租金收入的权力,除非在居住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人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物权篇章新确立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居住权,是指当事人为满足自身日常起居之需,依照相关书面协议或遗嘱规定,于他方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之上所设定的一种对该栋房屋占有权属及使用权能的行使权利。
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居住权这一概念特具其独特之处在于,居住权所有人仅仅针对“权利客体”即房屋持有仅有的占有和使用权益,而并不享有任何对房屋租金等收益的支配权利,因此不能将此权益用于诸如出租之类的盈利行为之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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