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购买的房产,婚后是否成为共同财产
在结婚之前,若男方自行购置相关住房资产,那么在婚后这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涉及到的具体事宜大致如下:
首先,若其中任何一方于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进行此种房地产购置行为,那么在此之后即便已步入婚姻殿堂,这些房产仍然将被视为他/她的私人资产,而不仅仅被视为夫妻双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享财产权属。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法律法规来看,下列各项均被视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权益、专门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生活用具及因个人身体遭受伤害后获取的医疗费用款额、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限定仅赠予给该方的财产权益等等。
换言之,若男方在婚前购得有关房地产资产,如此类所有物项均应被视为他个人独有的婚前财产,并应归属于其个人烦恼没有牵扯到与他人的共享权益范围之内;
其次,若在房产证上签字的房主本人愿意,他们有权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为夫妻二人共享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男方购房!写在女方名下!房子归谁
在房产证上仅记载女方之姓名时,应视为女方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均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否则其效力将无法得到法律确认。
如若夫妻二人在此基础上离异,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其他协议,否则该房产将全权归属女方所有,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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