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购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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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男性购置房产归属问题视具体情况:若男方全款购置并取得所有权,房产非共有;父母出资购房仅登记子女名,为个人财产;首付款加共同还贷者需协商,产权可能归男方,共同还款有补偿;全款购置登记男方名,婚后未加女方名仍属个人,双方名下则视为赠予,成共有财产。
男方婚前购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一、男方婚前购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男性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依照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区分:

第一种情况是,若在结婚之前,男方已经全面完成房屋购置事宜,已支付所有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此套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的是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住房,且产权证上仅记载了出资人子女的名字,此时可视为仅赠与或分配给自己子女的财产,这部分房屋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针对其中一方所单独所有的财产。

第三种状况则是当男性在婚前签署购房合约时,其本人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假设在婚后配偶同意使用共同财产偿还剩余贷款,且房屋产权仍然仅仅登记在首付款房名下,此类情形下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无果,司法部门通常会判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者所有,而双方共还款项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后一种情况同样是男方于婚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但若只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便婚后未增加女方姓名,它依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而如果该房屋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就可视作男方向妻子的赠予行为,从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方婚前购买婚房写女孩名字有什么风险

若男方于婚前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购买房产,本此房产即视为男方之婚前个人所有财产。若当夫妇离婚之际,女方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如果男方在婚前购入的房产中添上女方作为共有人的名字,那么这项房产便将变为两位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各自所占有的份额,那么该房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双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男性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依照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区分:

第一种情况是,若在结婚之前,男方已经全面完成房屋购置事宜,已支付所有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此套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的是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住房,且产权证上仅记载了出资人子女的名字,此时可视为仅赠与或分配给自己子女的财产,这部分房屋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针对其中一方所单独所有的财产。

第三种状况则是当男性在婚前签署购房合约时,其本人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假设在婚后配偶同意使用共同财产偿还剩余贷款,且房屋产权仍然仅仅登记在首付款房名下,此类情形下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无果,司法部门通常会判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者所有,而双方共还款项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后一种情况同样是男方于婚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但若只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便婚后未增加女方姓名,它依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而如果该房屋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就可视作男方向妻子的赠予行为,从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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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展资料: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分割: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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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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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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