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于起诉与不起诉有何区别
1.不予起诉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未达到犯罪标准亦或是虽已达到了犯罪标准,然而依据法律却并不应当被追责的情形下所采取的措施;
与此相对应的是,免予起诉是在认定被告人为罪犯且应当担负起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下,由刑法的规定判定不必处以刑罚或可予以减免刑罚的情况下予以批准实施的。
2.关于不予起诉,这是一种具有明确法律规范的操作方式,只要具备了诸如以下法律条款中的任意一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做出不予起诉的裁定。
而至于免予起诉的适用,则必须基于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慎判断,同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对应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免于起诉与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在法律语境中,免于起诉与免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自的做出机构以及适用对象上。
具体来说,法院享有对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决权,而检察院则具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限;
另外,对于适用对象而言,免于刑事处罚适用于已被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的人员,而免于起诉则涵盖了未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在疑问、犯罪情节轻微且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的各类人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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