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力
形式条款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得产生法律效力:
一、禁止导致他人人身受损害的免责条款;
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应负责任、扩大自身责任范围、严格限制对方所拥有主要权益;
四、提供条款一方通过排除双方主要权益的方式来限制另一方;
五、当形式条款具有以下无效合同的情形时,将被认定为完全无效:
(1)非当事自然人所签署的合同,将自动无效。
(2)双方在没有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
(3)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4)基于恶意串通行为的合同,也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当格式条款提供者在规定中不合理地免除了或轻化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相对方接受的法律责任、在主要权益上设定了限制时,该条格式条款则可能被认为无效。 2.对于涉及提供格式条款者所排他性规定的重要权益,也有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无效。 3.若一方可通过欺诈、强制威胁等手段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协议,此举有损于国家整体利益的话,那么条约同样被视为无效。 4.当两个或多个实体之间形成恶意串通,损害到了国家、公共团体或第三方的权益,这类合约往往会被认定为非法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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