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上诉期间能否会见被告人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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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律师扮演着关键角色,通过直接接触在押当事人收集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制定辩护策略,确保司法公正。无论公开还是非公开审理,律师均需严谨履行职责,审阅卷宗,积极参与庭审,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全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
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上诉期间能否会见被告人

一、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上诉期间能否会见被告人

仅由律师得以正式接触在押的当事人,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以便为他们制定出妥善的辩护策略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们的辩护律师将始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法定标准及道德规范认真践行辩护代理责任,秉持全力以赴地提高辩护效果与工作水平,以此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推动司法公正

而当我方进入法庭审判环节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负责刑事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不仅需要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会面记录的制作,还要审阅相关卷宗并复制主要案卷资料。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积极准备开庭事宜;

全程参与庭审过程,充分发挥质证力量,陈述清晰明确;

提出具有针对性与具体性的辩护意见,同时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对策性辩护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采用公开审理方式的案件,辩护律师亦须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不采取公开审理的通知后1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家属作为辩护人在上诉期间可以会见吗

仅有执业律师获授权进行会面。

在此建议您尽快安排与当事人的有效会晤,以便更为深入地理解案件实情,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进而策划出完善的辩护策略,尽全力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辩护律师,务必坚守尊重客观真实、严格遵循法律这一原则,并应依法依规,诚信地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除此之外,要时刻保持勤恳负责的精神,致力于提升辩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准,以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实现。

在审判环节,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需会见被告人并记录会谈内容,同时也应阅览卷宗并复印关键性的案卷资料。

对于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务必提前做好开庭准备;

参与全程的庭审活动,充分展开质证与陈述;

提出详细且针对性强的辩护观点,并于法庭结束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至人民法院。

而针对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于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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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辩护人能会见当事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亲属辩护人可以会见当事人吗
非律师辩护人代理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会见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在审查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不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阶段与审查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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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怎么写?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应当写明: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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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由于他们与被告人有着特殊的关系,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经过被告人同意后,他们可以提出上诉,行使被告人的上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部分,除了被告人自己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一级上诉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经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替被告人上诉。谁提出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审理时,应当出庭参与诉讼。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只有当事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
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审判案件应当用当地的语言进行。有关布告、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都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所谓辩护权是指被告人有权针对指控进行申诉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们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此外,人民以及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的辩护权。
3、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制度是指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能参与办理本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这些人员对于案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他自己没有回避,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本案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任何人非经人民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须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如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诉讼活动进行完庭审调查以后,要进行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有无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进行一系列的辩论。在这种指控与辩解的交锋中,被告人享有最后进行陈述的权利。
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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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辩护词告知家属吗?
辩护人的辩护词是需要告知家属的,因为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就有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明确认定,也需要征求当事人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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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弟弟现在上大学了,但是他成天不学好,最近更是跟了一帮小混混去了,可是因为涉嫌诈骗的原因就被拘留了,对于二审原审被告辩护意见是啥,可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辩护观点?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殷增远亲属刘女士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诈骗案上诉人殷增远二审的辩护人。我们辩护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依法会见了上诉人并且参加了二审的开庭审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殷先生不构成诈骗罪。
1、二审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代表的证言都证实:上诉人殷先生没有诈骗他们的钱财!他们给上诉人殷先生的钱,或是因为民间的人情往来或是因为自己在上诉人殷先生教其修炼佛法上得到了帮助,所以主动给予(个别还强调是强行给予)上诉人殷先生的妻子刘女士钱财。同时还证实,上诉人殷先生没有宣扬封建迷信,其只是在湖南岳阳的弥陀寺、甘肃武威的松涛寺、辽宁大连的安山寺等几所寺院里讲了一些禅宗佛法的内容。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殷先生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且以上证人证言经过二审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质证,双方均无异议。二审法院应当采信。
2、二审开庭再一次证实,殷先生没有诈骗的动机。
首先,殷先生并没有向任何人索要钱财或者表现出索要钱财的动机和目的。如河北省保定市证人邓某某等人给予的57000元,完全是为了帮助上诉人殷先生修缮房子,邓某某召集大家,强行给予上诉人殷先生的。
其次,殷讲课的目的,是为了宣传佛法。
第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给人“看病” ,借机收敛钱财,与事实不符。在二审庭审调查时,上诉人殷已经阐明,其只是提出一些养生、保健的理论和调理身体的方法,供大家参考以强身健体,谈不上是什么“看病”。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殷诈骗500余万元,不成立。
1、二审中,检察员没有出示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殷是骗取哪些被害人的500余万元财产!事实上,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也没有认定上诉人殷诈骗了被害人的500余万元财产!我们知道,诈骗500万余元是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但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殷的诈骗数额巨大,也没有认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上诉人殷的量刑也是按照诈骗数额巨大来处罚的,在此不再赘述。但是,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另查明上诉人殷诈骗500余万元,我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这种做法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纠正。把这500余万元财产依法返回上诉人及其子女。
2、在一审中,我们就强调,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上诉人殷的500余万元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上诉人子女的财产,一审法院应该区分哪些是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哪些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哪些完全不属于上诉人的财产。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办案,通通将这500余万元财产予以追缴,这是严重的违法判决。二审法院也应该一并予以纠正。
三、一审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09条明确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纵观本案,上诉人殷的家庭及其子女的所有财产即500余万元并不是违法所得。
首先,500余万元不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孳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殷诈骗数额巨大既诈骗143500元,并不是诈骗500余万元。而且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殷量刑也是按照此数额定罪量刑。所以说,即使上诉人殷构成犯罪,其犯罪所得充其量数额也仅仅为143500元。
其次,而且按照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来推断,如果上诉人殷是诈骗500余万元,一审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来审理本案。既然一审法院审理了此案,那么这500余万元就不可能是上诉人殷的犯罪违法所得,这一点一审法院应该很清楚。
再次,这500余万元更谈不上是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我们辩护人很珍惜今天的庭审机会。我们辩护人感谢您们依法采纳了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并让证人发表了他们的证词,促使本案案情明朗。从此,我们辩护人看到了公平公正的曙光。
因此,我们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按照本案的事实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改判上诉人殷增远无罪,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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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否可以?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可以,因为对于被告人来说他有自主的选择,辩护人的权利,如果说被告人不信任这样的一种辩护律师的话,他自然是可以拒绝辩护的,拒绝辩护是需要分情况来进行一个处理的,如果说当庭拒绝的话,是可以要求另行的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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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因为被别人忽悠到贷款公司上班,让别人从他这里贷款,他不知道这个公司是个皮包公司,然后被骗了,公司人跑了把他抓了,我国有法律规定家属可以为被告人辩护吗?
[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六部委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随时聘请辩护人。
4.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指定辩护分为“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两类。其中,在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④案件中,其它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
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包括: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请求送交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资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告人家属能给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资格一般是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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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否可以?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否可以,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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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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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因为是下班回家被人抹黑给打了,现在我们准备起诉,是原告,结果对方也认罪了,所以我想知道,被告人认罪律师无罪辩护是怎样的?我是被告家属开庭时如何辩护开庭被告有律师我怎样辩护的啊?
[律师回复] 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里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该辩护人怎么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 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理解: 1.一般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当庭 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这是第二次拒绝,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委托律师辩护的,拒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但是,对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对其辩护人的委托而更换辩护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次数上的限制。 2.特殊被告人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拒绝辩护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辩护的手续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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