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面拆迁面积如何计算确定
在我们拆迁过程中,关于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是房产证中明确记载的产权面积。
只有当阳台在产权证中有详细记录时,我们才会将其纳入总面积之中进行相应的计算。
倘若产权证中未包含阳台信息,那么这些阳台便无法列入其中。
对于能够计入的情况,我们即下方若是阳台则计算为一半的面积;
若为空地、场院或者公共用地等则通常不作为面积进行考虑。
然而,对于存在高低差的走廊,尽管使用起来可能较为勉强,我们也可以考虑将其算作一半的面积。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设立了“房屋补偿费用”(又叫“房屋重置费用”),用以填补那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我们工程带来的损失。
我们会根据被拆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以平米每个单价计费。
同时,为了补偿那些临时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们或他们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我们设立了“周转补偿费”,并将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及月数来提供补贴支持。
最后,我们还设置了具有激励性质的“奖励性补偿费”,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参与我们的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利,例如自愿搬离城市中心区域或者不再向拆迁单位索要安置住房等。
具体来说,我们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明确规定,对各类补偿费用的标准予以确定。
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门面拆迁面积怎么算
在我们拆迁过程中,关于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是房产证中明确记载的产权面积。
只有当阳台在产权证中有详细记录时,我们才会将其纳入总面积之中进行相应的计算。
倘若产权证中未包含阳台信息,那么这些阳台便无法列入其中。
对于能够计入的情况,我们即下方若是阳台则计算为一半的面积;
若为空地、场院或者公共用地等则通常不作为面积进行考虑。
然而,对于存在高低差的走廊,尽管使用起来可能较为勉强,我们也可以考虑将其算作一半的面积。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设立了“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用以填补那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我们工程带来的损失。
我们会根据被拆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以平米每个单价计费。
同时,为了补偿那些临时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们或他们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我们设立了“周转补偿费”,并将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及月数来提供补贴支持。
最后,我们还设置了具有激励性质的“奖励性补偿费”,旨在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参与我们的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利,例如自愿搬离城市中心区域或者不再向拆迁单位索要安置住房等。
具体来说,我们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明确规定,对各类补偿费用的标准予以确定。
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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