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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和条款
仓储合同所包含的关键要素如下:
首先,明确由仓储物的名称以及其相关的品种细分;
其次,规定了相应货物的具体数目、品质以及包装要求;
最后,设定了货物确认验收的内容、准则、执行手段以及约定的时间节点。
该类型合同中的“保管人”一方肩负着接收并妥善保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品的责任,而“存货人”则需按约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特征
仓储合同具备如下显著特性:
首先,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类型;
其次,在仓储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仅为货物的占有权暂时性地移转给仓储保管方,而货物本身所蕴含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依然归属于存货人所有;
再者,仓储合同规定的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类物品,而非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无法成为仓储合同的合法保管对象;
最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质,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来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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