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怎么避免仓储合同纠纷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仓储合同与其他的合同不同,它的特色就在于,提货人需要依据仓单提货,一旦仓单丢失了,就麻烦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保存仓单。同时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也要事先了解清楚究竟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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