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竟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对那些承担着保守商业机密任务的劳动者,雇主有权在签订雇佣合同时或单独设立保密协定,与员工约定相应的竟业禁止条文,并同时需商定在解除了或终止了雇佣关系之后,在符合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以货币方式给付劳动者对应的经济补偿。
若有劳动者违反了竟业禁止的约定,那么他应按照协商达成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给付雇主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有什么义务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竞业限制规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其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上述条款所描述的劳动者应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进行同类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行创业并生产或经营同样产品、从事相同业务,这种情况下的竞业限制期限饮食不能超过两年。
最后,当劳动者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而雇主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雇主追讨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在劳动合同解约或终止之后,由于雇主方面的原因导致超过三个月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便拥有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然而,在该协议被解除之前,对于双方而言它始终具有约束力,因此劳动者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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