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多久内可以重新招收
对于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的企业而言,倘若欲在六个月之内再度聘请员工,那么就应该向那些曾经被裁减过的职工发出相关通知,并在相同的求职条件脉络中对其给予优先考虑。
在进行裁员过程当中,以下人员应被赋予优先保留权:
1、与本公司签署了长期且具有稳定性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
2、与本公司缔结合作关系超过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职工;
3、家中没有其他就业成员,存在需要被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境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在多久重新招收
对于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的企业而言,倘若欲在六个月之内再度聘请员工,那么就应该向那些曾经被裁减过的职工发出相关通知,并在相同的求职条件脉络中对其给予优先考虑。
在进行裁员过程当中,以下人员应被赋予优先保留权:
1、与本公司签署了长期且具有稳定性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
2、与本公司缔结合作关系超过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职工;
3、家中没有其他就业成员,存在需要被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境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