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批准逮捕者,在满足下列任一特定条件时,有资格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对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情况,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那么也可予以取保候审;
再者,若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是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话,同样也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
最后,如果到了羁押期限届满之时,案件尚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而又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时自然就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取保候审。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取保候审这项工作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被批捕后是否能取保候审
在被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仍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处理,这需要其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采用独立使用附加刑的惩罚;
2.如果罪犯可能被判处长期监禁,然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的;
3.对于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状况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
4.如在羁押期限到达之际,案件尚且没有审判结束,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