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购房屋的订金理所当然地是可以退还的,然而对于购房者来说,要收回这笔购房订金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行。
首先,如果是因购房者本身的问题造成无法签署预售合同的局面,那么购房者也就没有权利再请求退还已经交付的订金了。
其次,以开发商角度来看,若其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即刻与其他购买方签订预售合同;
或者在向购买者收取订金之前,未能尽到如实告知商品住房已经被查封或者设定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有义务向购买者双倍退还已收收到的订金。
最后,如果涉及到的问题并非能简单地归罪于开发商或购房者任何一方,双方关于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亦或是发生了诸如自然灾害之类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预售合同未能最终签署的话,那么开发商此时理应将收取的订金全额退还给购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买房定金如何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协商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定金的退还需遵循特定的条件限制。
倘若由于交纳定金一方的原因造成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出现,那么交定金的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定金的;
反之,如果是因为收取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必须按照约定向交定金的一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然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并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引发,那么出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房屋购买过程中,购房订金的退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条件: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若开发商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预售活动,或者故意隐瞒了房产的真实状况,那么他们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订金;如果双方在合同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开发商有责任全额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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