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关于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问题,这取决于该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员工主动提出的辞职请求,雇主并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是由于雇佣方原因致使员工被迫解职、雇主主动提出双方协商撤销该份劳动合同、员工非故意失误行为导致的离职、由于企业经济状况不佳需要进行裁员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或者因为雇佣方主体资格丧失从而面临终止时,这些情况下的员工都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解除的流程有什么
倘若在职员工选择主动提出与雇主建立的劳务关系,他们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知会用人单位。
在此情况下,其原雇主无须为该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偿金。
当公司接受并同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力契约时,有义务依法出具一份书面证明,以此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的依据。
如果原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向离职的员工开具正式的解除和终止劳务合同的书面证明书,则将面临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措施要求。
此外,若由此行为对该员工的权益造成了侵害,他们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要求原雇主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