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关11天算不算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严格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显示,即第八十五条,当公安机关拘留任一人员时,应当立即安排其前往看守所进行进一步羁押;
然而,最晚的期限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
这就意味着,若有公民不幸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送往看守所,那么自拘留之日起,即便在看守所内渡过了11天的时光,这11天仍应视为刑事拘留的时间范畴之内。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看守所内的11天实际上是作为刑事拘留的一部分来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看守所关15天能探视吗
对于在看守所内遭受长达十五日拘留之罚的人士来说,如其拘留原因属于治安行政及司法范畴,他们将享有被探望的权益。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重要且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形式,其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若涉及两种或以上违法行为,则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在此期间,被拘留者有权与外界进行通信以及会面交流。
然而,在进行此类活动时,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拘留所的相关安排和规定。
至于刑事案件方面,家属无法直接探视,但若涉及到重大民事行为,经过看守所的批准,可通过转交文书和传递信息等方式进行沟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三人,会见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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