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取保候审吗现在
依据现代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法院便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能取保候审吗
关于法庭能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规范,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以保证相关诉讼程序的进行为前提,限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审查。
然而,当涉及取保候审时,必须由上述三大机关做出相应的决定,并且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觉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作为担保。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被限制在了十二个月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依据我国最高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出庭或者提供保证金,使其能够被允许获得临时自由的提请诉讼程序,该程序称为“取保候审”。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附加刑罚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期间等特殊原因而不适宜被关押的;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审理的。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群体的权益,同时也为了确保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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