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能办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其中,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之一,依法具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相应法律程序的权力与职责,因而自然也承担着办理取保候审事宜的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能办理假释吗
1、在看守所中服刑且已判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如符合特定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假释手续。
2、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其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尚未执行完毕,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则需实际执行满十三年方可进行假释评估。
在此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相关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具有认罪悔过之态度,同时亦能确保不会再次犯罪,便可获得假释资格。
此外,若因特殊情形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述执行刑期也可能被予以适当的延长。
3、但是,对于累犯以及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之人,他们将不具备假释资格。
4、在为犯罪分子进行假释评估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假释之后他/她对所在社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权责并不仅仅局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法定机构,而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同样具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履行相应法律程序的权限和义务,因此,理应承担起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务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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